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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27 作者: 生态环境部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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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合理确定参会范围,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转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应同时转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明确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二)夯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求,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主要责任部门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面加强对市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工作合法合规。加强对跨市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抽查,协调建设项目所跨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协作会商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部审批(以下简称部批)和省级审批重点建设项目的抽查,对于部批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抽查工作至少应实现一次全覆盖。


  三、不断优化监管方式
  (一)优化信息共享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环评审批机构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或接到上级转送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后,及时将相关文件转送环境执法机构,环境执法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环评管理问题的,及时反馈环评审批机构,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信息、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收集的公众意见、项目建设及调试阶段受理的群众举报和投诉意见进行梳理,系统总结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点,并作为重要线索,纳入“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重点关注范围。
  (三)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专家库建设,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合理安排经费,邀请行业专家、技术专家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辅助开展“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借助第三方力量,从专业角度对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以及生态环保措施的批建一致性、达标排放的技术可达性、生态环境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判,为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四)依托信息化平台。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运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系统等相关数据平台,系统梳理建设单位填报信息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信息,跟踪掌握建设项目建设、投产、验收进度。不断强化数据分析,探索建立源头异常发现、问题初步识别、检查需求推送的智能模型,精准、高效地开展“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20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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