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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是由从事能源节约、环境保护、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本会的宗旨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决策部署,走绿色工业发展道路,进一步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和帮助企业做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量、提高经济效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 www.cieccp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能源节约、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传递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和发展取向;
 
(二)针对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进行前瞻性、宏观性的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反映行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和企业重大决策提供依据,参与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试点、示范等工作,推广先进技术、产品和装备,宣传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激发企业落实节能减排、推进清洁生产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促进行业自律;
 
(四)经授权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展览展示,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能力提升,为企业提供有关能源节约、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发展方面的宣传展示平台;
 
(五)根据相关规定,打造能源节约、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技术研发、投资和推广应用的创新服务平台,开展行业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六)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七)针对政府关心,企业落实能源节约、加强环境保护、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相关规划、战略、实施方案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绿色制造等领域的培训,进行相关委托项目的评审与咨询工作,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发展的工作力度;
 
(九)按照相关规定,多途径、多层次地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争取国际间的相关资金与技术援助,组织会员开展国际考察、培训以及项目对接等;
 
(十)按照相关规定,编辑行业出版物、建立行业网站,建设能源节能、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绿色发展领域的信息交流平台;
 
(十一)承担相关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由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 ;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2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4日第7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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